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22民初262号
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罗来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延民,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阿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和建星。
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后楼村。
法定代表人:史战利。
被告:史磊磊,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孟津县。
被告:**,女,汉族,1984年4月28日出生,住孟津县。
被告:史战利,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孟津县。
被告:史丙炎,男,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住孟津县。
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利、史丙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延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利、史丙炎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银行诉称,2017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孟麻农商借字(2017)第039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放13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月利率10.152‰,并规定有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日原告与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利、史丙炎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130万元贷款,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按月结息,目前贷款余额130万元,原告多次催要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约定,被告以种种理由不愿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利、史丙炎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孟津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回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在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屯支行贷款本息1300000元,利息277284.12元(利息算至2019年8月8日)、2019年8月8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10.152‰的150%计算至此笔贷款还清之日,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利、史丙炎为此笔贷款负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利、史丙炎缺席无答辩。
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据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300000元;借款用途:购苗木;借款期限: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6日;借款利率:月利率10.152‰,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原告与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利、史丙炎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利、史丙炎为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6日期间累计未清偿余额最高不超过1300000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7年12月30日,原告依约将1300000元借款打入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偿还利息30000元,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截止2019年8月8日尚欠277284.12元。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借据等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利、史丙炎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有遵守该合同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利、史丙炎自愿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应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0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依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利、史丙炎应在保证限额内对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利息(利息算至2019年8月8日为277284.12元,自2019年8月9日起,按月利率15.228‰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利、史丙炎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利、史丙炎在实际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按自己实际承担的金额向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90元,由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利、史丙炎共同负担,并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鹏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