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322民初261号
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罗来选。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延民,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阿新大道。
法定代表人:和建星。
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麻屯镇后楼村。
法定代表人:史战利。
被告:史磊磊,男,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孟津县。
被告:**,女,汉族,1984年4月28日出生,住孟津县。
被告:史战伟,男,汉族,1968年2月3日出生,住孟津县。
被告:史战利,男,汉族,1974年9月17日出生,住孟津县。
被告:朱俊奇,男,汉族,1990年10月21日出生,住孟津县。
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诉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伟、史战利、朱俊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延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伟、史战利、朱俊奇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银行诉称,2018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孟麻农商借字(2018)第0067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放10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月利率10.152‰,并规定有违约责任等条款。同日原告与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伟、史战利、朱俊奇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100万元贷款,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按月结息,目前贷款余额100万元,原告现依据借款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应按月结息、第十条第二款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违反任何法定义务、第十条第四款贷款人救济措施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伟、史战利、朱俊奇也未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追回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在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屯支行贷款本息1078508.8元(利息算至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1月20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10.152‰的150%计算至此笔贷款还清之日,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伟、史战利、朱俊奇为此笔贷款负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伟、史战利、朱俊奇缺席无答辩。
审理查明,2018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据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1000000元;借款用途:购苗木;借款期限: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2月22日;借款利率:月利率10.152‰,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同日,原告与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伟、史战利、朱俊奇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伟、史战利、朱俊奇为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18年4月2日至2019年2月22日期间累计未清偿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000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主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2018年4月2日,原告依约将1000000元借款打入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借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伟、史战利、朱俊奇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有遵守该合同的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按月结息义务,属于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伟、史战利、朱俊奇自愿为此笔借款提供担保,应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至于利息,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的利率按月利率10.152‰计算,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原告主张2018年11月20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10.152‰的150%计算至此笔贷款还清之日,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利息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15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伟、史战利、朱俊奇在保证限额内对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此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算至2018年11月20日为78508.8元,自2018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10.15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伟、史战利、朱俊奇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伟、史战利、朱俊奇在实际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按自己实际承担的金额向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10元,由被告洛阳森浩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富瑞特机械有限公司、史磊磊、**、史战伟、史战利、朱俊奇共同负担,并限以上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鹏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人民陪审员  宋章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