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4592号
原告: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76号银星智界3号楼。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胜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胜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