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0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新澜社区观光路1301-76号银星智界3号楼(深国电大厦)1502-1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6099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办事处玉龙村(苏家桥处綦江油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315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0民初94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奥图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货款135126.6元、违约金13512.66元、案件受理费1791.85元。
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询问,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和“点对点”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公积金存款等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和限制消费人员的名单。
本院认为,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綦江石油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12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渝0110民初9479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利莉
审判员袁永鸿
审判员杨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明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