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民终3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系***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回族,系***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5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自述其受伤系因为***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导致,但却在出院结算时进行了医保报销,一审在确定***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责任时将***医保报销部分予以扣减并不妥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5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87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薄 晓 霞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