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8室。
法定代表人蒋宁,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龙象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环岛东200米北京风机二厂1号楼5层523号。
法定代表人罗斐。
被执行人沈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龙象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科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19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龙象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科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龙象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科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零三万六千七百三十一元三角八分及违约金(按照裁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龙象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科应承担的执行费人民币一万三千四百八十四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龙象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李晓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