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大厦1518室。
法定代表人:蒋宁。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市紫薇小区32-2-502。
法定代表人:任立灿,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立灿,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执行人:赵志勇,住北京市海淀区。
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青铜峡市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任立灿、赵志勇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251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商业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及车辆的登记记录及被执行人任立灿、赵志勇的商业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账户、证券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动产及车辆的登记记录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所有权及车辆所有权的登记记录、无对外投资、无网络银行账号、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经本院委托青铜峡市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被执行人任立灿、赵志勇名下均无不动产及车辆的登记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赵志勇名下无证券账户及可供执行的网络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任立灿、赵志勇二人名下均有银行账户存款,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予以扣划,被执行人任立灿名下有证券登记记录,本院委托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将股票予以变现。以上共计执行回款项人民币49633.85元,上述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华秦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任立灿、赵志勇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2515号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峰
审 判 员 林 骁
审 判 员 李晓芳
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李龙霄
书 记 员 张艾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