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执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8室。
法定代表人蒋宁,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龙象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环岛东200米北京风机二厂1号楼5层523号。
法定代表人罗斐。
被执行人沈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龙象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科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193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龙象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利息人民币0.1668万元及违约金,仲裁费人民币3.506338万元的义务。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龙象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该被执行人持有对外投资,申请执行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暂不申请冻结处置;本院从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扣划人民币3.267517万元。被执行人沈科名下无车辆登记;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涉案已被查封;本院从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内扣划共计人民币0.097987万元。
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龙象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北京龙象之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执行到位人民币3.365504万元,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京仲裁字第1939号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晓芳
审判员 林 骁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