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财保32号
申请人:西藏荣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某,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藏宁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西藏荣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西藏宁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 750 000元整(壹仟肆佰柒拾伍万元整)(账户名称: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拉萨柳梧支行,银行账号:×××)(账户名称:西藏宁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拉萨柳梧支行,银行账号:×××)。申请人西藏荣辰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藏荣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名称: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拉萨柳梧支行,银行账号:×××);西藏宁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名称:西藏宁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拉萨柳梧支行,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 750 000元整(壹仟肆佰柒拾伍万元整);
二、以上财产限额为人民币14 750 000元整(壹仟肆佰柒拾伍万元整),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 000元,由申请人西藏荣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央 宗
审 判 员 次仁卓嘎
审 判 员 卓 玛 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旺 珍
书 记 员 米玛次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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