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藏0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321322705P。
法定代表人:蒋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立霖,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建,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8BD8J。
法定代表人:王靖,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藏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对被执行人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名下的保险、基金、股票、住房公积金、房产等进行了传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据申请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土地线索,依法委托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组宗地,查封期限为两年(轮候查封)。
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进行了限高和列入失信名单,并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藏宁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洛桑益西
审 判 员: 黄 伟
审 判 员: 德 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高 丽 贤
书 记 员: 赤列白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