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同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5694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莱阳同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政府大街3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莱阳同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2021年1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1908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