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5694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莱阳同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政府大街3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莱阳同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2021年11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6元,减半收取1908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