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91民初102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洪,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杞梓林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4200377X0。
法定代表人:何胜洁,总经理。
被告: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56031945J。
法定代表人:胡华星,经理。
原告**与被告杞梓林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1元,减半收取27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况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淑芳
书记员詹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