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梓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与杞梓林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91民初1029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洪,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杞梓林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4200377X0。
法定代表人:何胜洁,总经理。
被告: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56031945J。
法定代表人:胡华星,经理。
原告**与被告杞梓林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1元,减半收取27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况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周淑芳
书记员詹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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