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8民初1187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暴动,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杞梓林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城东大道152号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4200377X0。
法定代表人:何胜洁,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受理原告***诉被告杞梓林生态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丽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陈资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