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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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6174号
原告:温州***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兴街**垟街729弄9号-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996KQ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杞梓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垟街道寺前路鸿汇名苑7幢307、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4200377X0。
法定代表人:**和。
被告:温州滨海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园区滨海23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300569354014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杞梓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温州滨海职业教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温州***泥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