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阳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大连海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83民初3649号之三
原告:大连阳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鞍子山乡五块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0904072Q。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海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0941105R。
法定代表人:姜连朋,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海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新兴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87343495X。
法定代表人:姜连朋,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阳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海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海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阳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