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3执2182号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昌盛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0941105R。
法定代表人:姜连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日庆,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新华路二段1号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740844665。
法定代表人:刚家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军,系大连庄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融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辽0283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699500及利息、执行费9395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6月27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晓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靖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