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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3执保308号
申请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上列当事人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账户及其他等值财产。如需续行查封、冻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王崇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吕炎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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