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与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7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尚国际金融国际A座1204室。
负责人:洪石梅。
被执行人: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镇李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本院在执行(2022)辽02民终1725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西安第二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05月19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32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88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永昌
审判员  闫 顺
审判员  远立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