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执复11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畅达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梁怀松,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镇***。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旅顺法院)(2022)辽0212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旅顺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筑公司)与异议人***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0)辽0212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长城建筑公司工程款432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84元,由***委会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长城建筑公司已预交案件按理费41384予以退还。上述法律文书决生效后,异议人未履行,长城建筑公司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辽0212执1335号执行裁定,扣划***委会账户内的银行存款1202200元。因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此款现暂存本院执行款专户,未向申请执行人支付。
另查,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旅顺长城支行提供的异议人开立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显示,客户名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镇***民委员会,客户账号:20×××63,产品说明:单位活期。该账户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有自来水一根管接头费、租金、土地承包金、水费、预存电费等收入,电费、工资等支出。2021年1月至同年12月期间,有土地承包金、水费、房租、垃圾费等收入,所有支出的款项均为“取现”。异议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2013年10月21日,案涉66963账户银行进账单(复印件,加盖有异议人公章)一份。该进账单载明,付款人为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办事处,收款人为异议人,金额3451500元,用途“自来水补助”。二、2013年10月21日,异议人出具的《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记账联(复印件,加盖有异议人公章)一份。该票据收款项目栏中打印内容为“财政拨款”,手写内容为“自来水补助”,金额:3451500元。
旅顺法院认为,依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异议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涉66963账户的开户人为被执行人。从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清单上看,案涉66963账户的性质为单位活期账户。从资金往来情况上看,该账户收入款项涉及租金、土地承包金、水费、电费、房租、垃圾费、自来水一根管接头费等,支出款项有工资、电费及大量的现金支取。异议人称案涉66963账户款项属于“区财政拨付的自来水专款”,该款只能专款专用显然与事实不符。因此,该院对案涉66963账户的存款采取扣划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委会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委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2)辽0212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停止(2021)辽0212执133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事实和理由:案涉账户系旅顺口区人民政府拨付的自来水专款。2013年10月21日,政府为解决***村民饮水安全的问题,向***拨付专款3451500元。因与建设施工单位发生纠纷,工程停工,剩余款项1202200元一直存放在该账户中。该款只能专款专用。账户中虽然也有租金、土地承包费、电费等收支情况,但是属于自来水工程的专款村委会没有动过。
本院对旅顺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账户内的资金,法院能否予以扣划。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旅顺法院根据(2020)辽0212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委会名下的案涉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其次,案涉账户内的资金往来涉及水费、电费、房租等其他费用,***委会并未提供该账户即为专用账户的相关证据,且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无禁止人民法院执行此类账户的相关规定。综上,***委会请求解除对上述账户的扣划措施,因未提供相应的法定禁止性内容佐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复议请求应予驳回。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复议申请,维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2)辽0212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颖
审判员 卢宏翔
审判员 金秀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