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民初1027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6月9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谢 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