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民初1027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6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3年6月9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补交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谢 双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 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