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2执恢3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旅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72550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8126元。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执行,经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3)辽0212执恢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远立华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邹      德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