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昱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迎利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尚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3财保86号
申请人:临沂迎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孝圣路与府前路交叉口西南五州华府4号楼1单元18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UU4H295。
法定代表人:黄志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尚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峰路867号售楼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RCKGWOU。
法定代表人:李海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13号财富地带1号楼1101-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86367377XR。
负责人:彭国旗。
被申请人:潍坊昱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黄埠五岭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DFDEE5T。
法定代表人:张令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常青路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陆建忠,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尚源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昱翔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临沂迎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玉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梦
书 记 员 杨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