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抚顺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403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仙人洞镇马道口村。
法定代表人:孙世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清华,系辽宁臻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抚顺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虎万路4-1号楼15号。
法定代表人:刘颜发,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403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抚顺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受理并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被执行人抚顺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2789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96元、保全费3170元。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即日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同时送达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
本院在民事保全阶段于2020年11月2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抚顺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6处银行账户一年;于2020年11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处房屋产权档案三年;另查,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处置查封房产,除执行期间扣划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大连新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908元,被执行人抚顺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依申请,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财产查询结果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以上有查询、冻结银行回执、抚顺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回执、电话终本约谈笔录等在卷为凭。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兆平
审 判 员  徐丽娜
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 旺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