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海南绥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琼0107执1105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绥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绥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琼0107民初63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海南绥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500元;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3951元;向申请执行人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566.7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了以下工作:
一、在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绥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及网络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工程款40500元、工程款违约金395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566.76元未执行完毕。
二、经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查控平台)及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平台),包括银行、公安部车辆管理、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证券、不动产、保险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绥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近三个月经再次网络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海南绥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线下前往海口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实地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四、因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作出对被执行人海南绥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因其下落不明,未予实际拘留。
五、被执行人海南绥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海南绥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海南绥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予以曝光。
申请执行人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海南绥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海南绥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证据及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意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宝军
审判员李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