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琼9005民初690号之一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05民初690号之一 原告: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滨江西路滨江新苑A区12幢603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山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现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23.95元,减半收取计4761.98元,保全费3381.97元,共计8143.95元,由海南安翔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云平山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核:云平山撰稿:*** 校对:*** 印刷:**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印制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