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民初3042号
原告:大连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和通南园18-8号。
法定代表人:丁连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芝,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鸿忱,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开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
原告大连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大连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欣欣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苗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