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民终7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和通南园18-8号。
法定代表人:丁连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芝,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鸿忱,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新开街18-1号。
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英,辽宁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对于案涉《工程款抵顶房款协议》的履行问题,被上诉人于2019年将拟抵顶的房屋和车库交付给上诉人,但房屋因有抵押未涤除无法办理产权,被上诉人虽表示可以履行《工程款抵顶房款协议》,但被上诉人现仍未按照《工程款抵顶房款协议》第三条约定与上诉人签订合同、开具房屋发票和车库收据。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工程款抵顶房款协议》,并将该证据及快递单等作为二审新证据提交。基于以上情况及二审新事实、新证据,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对于《工程款抵顶房款协议》指向的抵顶工程款是否应以货币形式给付结合在案证据综合评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2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亮
审判员 唐庆福
审判员 范瑞瑶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