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大连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民初1956号
原告:**,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雨婷,系原告长女,住址同上。
被告:大连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77256283W,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和通南园18-8号。
法定代表人:丁连成,系总经理。
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920071464,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兴达街道光复委(兴达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崔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乾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子林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靖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