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891号
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608935509F),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绪正达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23265100),住所地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科星西路106号院5号楼16层1617-2。
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绪正达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