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执9638号
申请执行人:星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金燕龙大厦20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记星,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民合村龙潭渡自然村82号。
原告星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完毕,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判决书书生效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照该判决书履行偿清申请人53723元的法律义务。
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3723元,已执行0元,尚有5372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我院核实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14执9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时效期间限制。案件终结后,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仍然有效,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有昌
审判员  李洪生
审判员  刘桂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