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星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169号之一 申请人:廊坊**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耀华道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星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大厦20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记星。 廊坊**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星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货款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已作出裁定并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陈述称因已撤回起诉故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星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