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1468号
原告: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占泽村388号F15。
法定代表人:高耀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福建省福清市融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好云,福建省福清市融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1层113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黄蓉官。
被告:中航(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晓伟。
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13号1幢802室。
诉讼代表人:陈家康,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王晓冬,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九号1-5层。
法定代表人:熊梁。
原告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王晓冬、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原告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宝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马文红
书 记 员 马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