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5号

原告: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占泽村**F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82187809L。

法定代表人:高耀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群、俞好云,福清市融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福建分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间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79262367P。

代表人:黄荣官。

被告:中航(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新厝镇新江路**福清出口加工区(**)**楼**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075033675Y。

法定代表人:汪晓伟。

被告: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经二路****代码:91440300708582827X。

代表人:梁熊。

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林荫北街******:91110000102098432M。

诉讼代表人:陈家康,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王晓冬,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与被告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福建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华南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光大国际建设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总公司)、王晓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嘉盛公司诉称,被告光大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公司、华南公司共同承接福清融港大道隧道北段(观音埔段)约5公里长的工程(对面山隧道、尖石山隧道进口至尖石山隧道隧中段)PPP项目工程,并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嘉盛公司劳务施工。为此,由被告光大福建分公司牵头作为劳务发包方与原告作为劳务承包方于2015年1月18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必须将缴交的保证金4000万元汇入被告光大福建分公司指定的账户,保证金返还的时间分别为签订本协议之日起6个月返还2000万元,12个月到期再返还2000万元。劳务承包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必须组织相关施工人员于2015年1月26日前进入施工现场并开始搭设临时设施。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汇入被告光大福建分公司指定的账户2000万元保证金,另外双方共同对原告的工作人员高应国名下的在招商银行账户2000万元资金进行监管,原告并组织工人待命进场和购买了相关的施工机械。之后,由于被告光大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公司、华南公司的原因,工程一直无法开工。被告先与原告协商解除了对高应国名下在招商银行账户2000万元保证金的共同监管(实际上返还了原告的2000万元保证金)。剩余2000万元保证金,原告要求被告光大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公司、华南公司继续返还。2018年7月10日被告光大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公司、华南公司召集协调会议,就保证金返还一事作出会议纪要,被告光大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公司、华南公司在会议纪要中承诺,上述保证金应于2018年10月25日前还清,若未在2018年10月25日还清,未还部分从2018年10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如超出30天仍无法还款,违约金按约定的利息翻倍计算。但事后被告光大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公司、华南公司屡以各种理由拖延返还,直至2018年11月13日之前才分期返还1400万元,对剩余的600万元保证金,被告光大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公司、华南公司以被被告王晓冬私自挪用为由拒不偿还。为此原告的工作人员高应国还找到被告王晓冬交涉,被告王晓冬于2018年12月14日向高应国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本人王晓冬,身份证号:3501041964××××××××,承诺在2019年10日20日前归还高应国(在中航项目保证金)陆佰万元整,如若没有归还,超过2019.10.20,后果由本人承担。但被告光大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公司、华南公司、王晓冬至今仍未返还原告剩余的600万元保证金。原告认为,被告光大福建分公司、中航福建公司、华南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发包方,收取原告的4000万元保证金(含双方共同监管的2000万元),仅返还3400万元,剩余600万元至今未返还,三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按照会议纪要约定的日期还款,逾期未还应支付违约金。被告王晓冬承诺承担返还责任,视为自愿加入债务,应与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返还责任。被告光大总公司是被告光大福建分公司的母公司,因被告光大福建分公司是非法人机构,被告光大总公司应当对被告光大福建分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请求依法判决:1.五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工程保证金6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3日止为315.6万元);2.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申请费、保全保险费。

诉讼中,光大总公司破产管理人提交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2017)京0117破7号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主张光大总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现仍处于破产清算中,请求将案件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破申10号民事裁定书、(2017)京0117破7号决定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6月21日裁定受理对光大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17年12月18日指定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担任光大总公司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应移送受理光大总公司破产申请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林文挺

审判员  林远程

审判员  游 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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