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223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光书,黔西市绿化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82187809L,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占泽村388号F15。
法定代表人:高耀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季琴,贵州皓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强,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思,贵州晗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兴车,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853910,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由瑞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松,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877603078G,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湖西路2号双玺中心B栋21-23层8-14号。
负责人:张小春,经理。
原告***诉被告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强、刘兴车、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秦友灵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登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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