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丽水绩丰物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02民初388号之一 原告:浙江丽水绩丰物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经济开发区通济街60号5楼50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E0RULXR。 法定代表人:陈万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其海,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阴镇***388号F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782187809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 被告:**,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浙江丽水绩丰物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丽水绩丰物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丽水绩丰物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丽水绩丰物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丽水绩丰物联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