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杭县蛟洋镇坪埔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23执1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980326U,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邱添斌。

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坪埔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3ME1040195R,,住所地上杭县蛟洋镇坪埔村

法定代表人:袁衍泓。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杭县蛟洋镇坪埔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8日协商并达成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闽0823执1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智钦

审 判 员  黄铭玉

审 判 员  游湘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项晓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