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杭县蛟洋镇坪埔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23民初1167号

原告: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和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980326U。

法定代表人:邱添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华,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金,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杭县蛟洋镇坪埔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上杭县蛟洋镇坪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23ME1040195R。

法定代表人:袁衍泓,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钦晖,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原告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江建筑公司)诉被告上杭县蛟洋镇坪埔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坪埔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江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华、被告坪埔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钦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江建筑公司诉称:1.判令坪埔村民委员会向临江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574元,并支付以下利息(1.以899,545.3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以101,028.7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坪埔村民委员会退还临江建筑公司工程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判令临江建筑公司有权对其所施工建造的坪埔村综合办公楼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坪埔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应退还的工程保证金共计1,200,57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坪埔村民委员会承担。

事实与理由:临江建筑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取得坪埔村民委员会位于上杭县工程的施工资格,并于2015年1月6日与坪埔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坪埔村综合办公楼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交由临江建筑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合同价款约200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条还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坪埔村民委员会应付款至总工程价款的95%;第47条约定,质保金5%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15日内付清;履约保证金按总工量的10%(计算),承包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前转入发包方指定的账户,封顶后一个月内退还。上述合同签订后,临江建筑公司组织工人及材料进场施工。工程于2017年11月8日经双方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该工程经坪埔村民委员会委托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核,核定最终造价为2020574元。坪埔村民委员会在2015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共向临江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02万元,剩余工程款1000574元至今分文未付。临江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已向坪埔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20万元,现已具备退还条件,但坪埔村民委员会仍拒绝退还。原告认为,原告已按双方约定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工程质量合格。但坪埔村民委员会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项,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坪埔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临江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具状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坪埔村民委员会辩称,欠工程款项1,000,574元及保证金20万元的事实没有错,但对工程款部分不应计算利息。对优先受偿部分也没有异议,对事实经过以及付款经过也没有错,对拖欠的工程款我们认为是应该支付,但现在村委会没有能力还这些工程款。而且我们村部也是多次与临江建筑公司协商,用所建的房屋来抵工程款项,但临江建筑公司不同意此方案,所以才拖欠至今。

经审理查明:临江建筑公司通过投标方式取得坪埔村民委员会位于上杭县工程的施工资格,并于2015年1月6日与坪埔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坪埔村综合办公楼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发包给临江建筑公司施工,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合同价款约200万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第六条第26条中约定:“第一次进度款应在第一层楼板浇倒好7天内付工程量的70%,第二次付款应在工程量完成50%后付工程量的70%,第三次付款应在工程封顶后付工程量的70%,剩余款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工程量的95%,承办人必须提交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第47条约定:“1.履约保证金按总工程量的10%,承包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前转入发包方指定的账户。封顶后一个月内退还。2.质保金5%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15日内付清。”临江建筑公司于2014年11月17日向坪埔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5万元,于2014年12月9日向坪埔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履约保证金15万元。合同签订后,临江建筑公司组织工人及材料进场施工。工程于2017年11月8日经双方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该工程经坪埔村民委员会委托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审核,核定最终造价为2020574元。坪埔村民委员会在2015年2月15日至2018年2月14日期间,共向临江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102万元,剩余工程款1000574元至今分文未付,保证金也未退。为此,临江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临江建筑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造价咨询报告、转账明细表以及转账凭证、农商银行进账单和双方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临江建筑公司与坪埔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该工程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可以证明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使用。坪埔村民委员会委托福建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审核结果,坪埔村民委员会也认可,临江建筑公司请求坪埔村民委员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保证金,坪埔村民委员会无异议,本院应予支持。现临江建筑公司要求坪埔村民委员会支付逾期利息:1.以899,545.3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以101,028.7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临江建筑公司要求坪埔村民委员会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坪埔村民委员会亦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临江建筑公司要求有权对其所施工建造的坪埔村综合办公楼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价款在坪埔村民委员会应支付的工程款及应退还的工程保证金共计1,200,57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工程于2017年11月8日经双方验收,质量等级为合格,依据合同约定,剩余款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付工程量的95%,保证金在封顶后一个月内退还,现已超过六个月的优先受偿的期限,故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杭县蛟洋镇坪埔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000,574元,并支付以下利息(1.以899,545.3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以101,028.7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上杭县蛟洋镇坪埔村民委员会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2月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0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525元,由上杭县蛟洋镇坪埔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何 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范秀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