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823民初2788号
原告: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和平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98032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杭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财务。
被告:***,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原告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需收集证据和核实付款情况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7元,减半收取计818.5元,由福建省上杭县临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周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