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5民初731号
原告(反诉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5738037678R,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广电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湘渊,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梅明,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华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60385671R,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610号源和1916创意产业园36号楼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与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华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速录员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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