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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泉港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与泉州市华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05民初731号
原告(反诉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05738037678R,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广电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湘渊,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梅明,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华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60385671R,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新门街610号源和1916创意产业园36号楼3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泉州市泉港区文体旅游新闻出版局与被告(反诉原告)泉州市华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速录员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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