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2民初2363号 原告:***,女,汉族,1952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澳路510号七层7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4NXWD1F。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清偿所有款项,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