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2民初2363号
原告:***,女,汉族,1952年6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澳路510号七层7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4NXWD1F。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长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清偿所有款项,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