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3222执6号
申请执行人: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四川省理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2民终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2021)川32民终28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6万元。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3万元外,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基金、证券、车辆、房屋等信息,同时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调查了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现未执行到位的标的额为132,352.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且申请执行人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书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兰
审判员*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龙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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