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高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6民初2628号
原告:**高,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中。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社区宝安南路3029号国速世纪大厦B座8A-H-10A-H,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551967。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希,被告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19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875015。
法定代表人:张力,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高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审判员龚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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