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与杨xx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222民初97号

原告: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宇,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龙,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羌族,四川省理县村民,住该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款8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垫付款8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现暂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为59,018.88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劳务协作协议》,约定原告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018年本地网通工程建设项目通信线路工程施工集中采购项目(阿坝)部分劳务承包给被告,双方履约过程中,因被告疏于安全管理,导致被告雇佣施工班组工人王x在施工过程中被电线杆砸中死亡,在处理该起事故过程中,被告拒不配合,原告无奈先行替被告垫付了王x死亡的相应赔偿款,共计80万元。原告垫付款项后,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就与本案相同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成都仲裁委员会亦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2018)成仲案子第1269号《决定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受案范围,应予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95.00元,退还原告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尹 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丽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