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民初226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川,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通达东路1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14459518C
法定代表人:周林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日,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昌安,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19层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875015。
法定代表人:张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荣宇,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及第三人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龙桂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勇
书 记 员 洪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