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杰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703民初976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1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平川,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19层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783875015。

法定代表人:张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龙,四川达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住所地达州市达川区通达东路1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0714459518C。

法定代表人:周林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宇,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怀峰,男,生于1967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登记立案后,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川1703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川1703民终165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登记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吉怀峰为本案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众杰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延龙、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达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邱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第三人吉怀峰在本院依法送达2020年7月22日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 琼

人民陪审员  李芳源

人民陪审员  蒋 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陈虹学

书 记 员  严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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