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靖煤集团白银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民初997号
原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王以丹,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靖煤集团白银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开发区东纬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冯钦祖,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靖煤集团白银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正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满霞
书 记 员 石栋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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