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诚普利机电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0767号 原告:北京安诚普利机电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通惠家园***13号(住宅)楼8门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安诚普利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因本案未缴纳诉讼费,原告亦明确表示将不再缴纳诉讼费,并同意该案件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安诚普利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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