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诚普利机电有限公司与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7375号 原告:北京安诚普利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纪元大厦506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昊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安诚普利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2023年3月7日,本院通知原告北京安诚普利机电有限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表示与被告已庭外解决涉诉纠纷,并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安诚普利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爽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车 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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