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2768号
反诉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赖某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2022年9月26日,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23年4月12日,反诉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反诉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花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