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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初521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57号福侨大厦主楼14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象鼻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发,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9.7元,减半收取计655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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