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初521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航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257号福侨大厦主楼14层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象鼻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发,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19.7元,减半收取计655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谢 芳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